胎儿生长受限(fetal growth restriction ,FGR)亦称胎盘功能不良综合征或称胎儿营养不良综合征,系指胎儿体重低于其孕龄平均体重第10 百分位数或低于其平均体重的2 个标准差。胎儿生长发育与多种因素有密切关系,如孕妇外环境,孕妇身体的病理生理条件,胎盘和脐带,胎儿本身的内环境等,还有妊娠前的精子情况亦有关。这些因素如影响胎儿细胞数目减少,或细胞大小异常者,则可导致小样儿或巨大儿等。
20 世纪50 年代后,儿科与产科医师们注意到一些出生体重低于2500g 的新生儿,其孕龄并非早产,而是已经足月或过期,这提示了体重与孕龄并不符合,后经研究了解到这组婴儿不仅在体格外表上,与早产儿和正常足月儿不同,且其内在生理变化亦有独特之处。因此就将这组婴儿称为小样儿,亦有称之为宫内生长迟缓儿(IUGR)或宫内营养不良儿,目前称之为FGR 儿。以后国内外学者累积资料,将新生儿的出生体重,按孕龄列出百分位数,画出10 百分位数及90 百分位数二根曲线,在10 百分位以下者称小于胎龄儿(SGA),在90 百分位以上称大于胎龄儿(LGA),在90 和10 百分位之间称适于胎龄儿(AGA)。20 世纪60 年代后上海地区将小于胎龄儿统称为小样儿,有早产小样儿、足月小样儿及过期小样儿之分。1963 年Lubchenco 等发表了胎龄和出生体重的比较,并取得了孕周与出生体重的预期胎儿大小的平均数。1967 年,Battaglia 及Lubchenco 将小于胎龄儿(SGA)分类为出生体重低于其胎龄的第10 百分位数。提示这些婴儿的新生儿死亡的危险性增加了,例如孕38 周出生的小于胎龄儿的新生儿死亡率为1%,而适于胎龄儿出生体重的新生儿死亡仅为0.2%。1984 年,Seeds 提出,FGR 的定义应为出生体重低于第5 百分位数。1969 年,Usher 等提出胎儿生长的标准定义应基于正常范围平均值的±2 标准差,而此定义与第10 百分位数相比,将SGA 儿限定在3%。从临床观点来看,后者的定义显然是最有意义的,因为这些婴儿中预后最差的是出生体重低于第3 百分位数。而且并非所有出生体重低于第10 百分位数的婴儿是病理性生长受限,一些婴儿是因为体质的因素,单单是小个子。1992 年,Gardosi 等认为有25%~60%婴儿按常规诊断为SGA 儿,但事实上当考虑到出生体重的决定因素,例如母体的种族、产次、体征及身高,则这些婴儿实际上出生体重应是适于胎龄儿。
胎儿生长受限表现又是怎么样的?有什么特殊的症状?